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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工会章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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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6-03 14: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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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在学院管理和办学育人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作用,促进学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领导,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各基层工会小组在校工会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严肃认真做好会员代表推荐和选举工作。

第三条  学院工会要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充分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配合、协助学院行政团结和带领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于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事业中,在推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学院工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增强工会活力和凝聚力,把工会建成“教工之家”。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执行大会决议和上级教育工会决定,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完善与学校行政的协商制度,通过会员大会和开展合理化建议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

第七条  组织教职工开展竞赛活动及文化体育活动,推进文化建设。做好先进工作者和模范的评选及表彰。

第八条  积极了解和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政治法规、科学技术等业务学习。

第九条  协助和督促学院行政方面做好教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监督《劳动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做好女教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三章  工会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学院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工会委员会负责召集。工会要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工会委员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工会设工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若干名,由工会委员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以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五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女职工委员会推选产生,推选结果报省教育工会批准。

第十六条  工会委员会及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上级工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工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工会委员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基本权利:

1.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的一切问题的讨论。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监督工会工作,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作人员。

4.对学院办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批评,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5.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6.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事业的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学院纪律。

2.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

3.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4.维护学院的团结稳定,向危害学院和教职工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助合作。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组织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学院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第二十一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应依法管理和合理使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工会会员的审查监督。